广东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广东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GUANGDONG ENGINEERING EXPLORATION
& DESIGN ASSOCIATION(缩写GDEEDA)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跨部门、不分所有制的勘察设计行业及相关企业以单位会员名义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依法享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
第三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支持开展党建工作,将党建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本会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16楼。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宗旨,协助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规范行业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开展科技交流与协作,促进技术进步和勘察设计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实现勘察设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勘察设计的方针、政策,组织会员研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途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二)开展行业调研、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诉求,为政府部门提供政策依据;
(三)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宣传职业道德,制订行业公约,严肃行规行约,保护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四)开拓横向联系,组织参观、考察等各类会议及展览,开展技术鉴定和评审论证工作,收集、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研究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信息化建设和计算机应用水平,促进行业不断发展,为会员服务;
(五)开展勘察设计人员业务培训,举办各种技术讲座,组织咨询服务,不断提高行业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经政府部门授权委托,履行以下职能:
1、开展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评比、表彰活动;
2、协助开展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整顿规范、质量检查工作;
3、协助开展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
4、其他授权委托的工作或职能。
(七)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和资料,开展信息服务工作,办好网站,建立信息平台,促进会员技术信息交流;
(八)开展勘察设计行业社会团体间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外省市及港、澳、台地区社会组织的联系,促进友好交流。
(九)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应为从事勘察设计及相关行业的经济组织。本会只吸收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可委派代表参加本会活动,但需有委托证明。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勘察设计及相关业务的经济组织;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四)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五)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获取本会出版的刊物、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遵守本会制定的行规行约及职业道德规范;
(五)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六)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人民币/年):
普通会员单位:4000元;
理事、监事单位:5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10000元;
会长、副会长单位:20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议事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以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2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参会人员的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有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并加强对社会组织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对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督促其及时建立党组织。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或明确为书记)列席本会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5月25日五届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